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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检案例】武陵首例涉“危险作业罪”案件为保障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来源: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虽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近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姚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经查:201910月以来,姚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租赁两间私房,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许可下成立了气体供应站,擅自从事氧气、氩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

      检察官提醒: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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