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未检】武陵检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让17岁少年重新“起航”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这是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宣布对未成年人小张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一幕。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小张双眼泛红,“感谢检察官姐姐的帮助,我一定珍惜这次机会,遵守法律,服从监督,努力打拼,争取为社会多做贡献,让自己的人生重新起航。”
小张自幼父母离异,读书期间一直由父亲独自照顾。 2017年10月,17岁的小张正在读高三,当时他贷款买了一辆摩托车,后来无力偿还贷款,又不敢告知父亲增加负担,便以盗车变卖的方式偿还贷款。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小张涉嫌盗窃罪,但犯罪嫌疑人小张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悔罪,被害人已全部获得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考验期内,小张定期报告个人活动情况,自觉接受矫治和教育,并到本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他还给自己定了一个小目标:晋升为主管。到现在,小张已顺利实现了他的小目标,在给检察官的来信中,他骄傲地告诉检察官,因为他工作积极进取,五月份他已经上台领了好几次奖了。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武陵区检察院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断完善司法办案机制,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已对4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全部回归正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杨维维 文雅洁)
(编辑:杨维维 邓婷昀)
(审签:周 骏)
(签发:严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