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检察院运用“轻案快办”工作机制,提速一审公诉案件
自“轻案快办”工作开展以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采取“轻案快办”程序办理案件104件,平均办案期限为14.22天,最快的用时仅2天,办案效率显著提高。
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为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我院与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常德市武陵分局、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常德市公安局柳叶分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工作机制(试行)》。与此同时,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在公诉环节“轻案快办”制定了《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规定》。
二、召开联席会议。为进一步推进“轻案快办”工作机制,我院组织召开了“轻案快办”工作联席会议。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常德市公安局柳叶分局、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武陵区人民法院的相关部分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了会议,就推进“轻案快办”工作机制达成了共识,就此类案件采取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的原则,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优先受理轻案。对公安机关建议适用“轻案快办”程序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管理部门优先受理、优先录入,并在受理当日将案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承办人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轻案快办”程序适用条件的,在案卷封面加盖“轻案快办”印章,确定适用“轻案快办”程序办理。承办人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遂及时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四、分组轮流办案。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困难,我院承担着全市近四分之一的刑事案件,人均办案数约80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简易程序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派员出庭使这一现实困难更加突出。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移送的“简易审”、“普通审”案件实行双组双类半月轮流分案。
五、简略诉讼程序。根据“轻案快办”的工作规程,一方面适用“轻案快办”的案件,明确了简化告知、续保续监、传唤、派警、审查、出庭程序及可省略的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对适用“轻案快办”的案件,只做了具结书、询问笔录、起诉书、出庭笔录的模板,以此规范文书格式,简略办案文书和程序。
六、集中提审出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轻案快办”案件,实行每五天集中一天提审,各办案小组每周派出两名干警对本组承办“轻案快办”案件集中一天提审,时间、人员由办案小组组长安排。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的案件,讯问工作由各具体承办员额检察官负责。检察机关与法院进行协商根据简易程序的数量,每半月或者每周集中半天或者一天时间,安排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开庭,检察院指派专人、连续出庭支持公诉,克服公诉人往返于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不便,节约了时间,提高效率,同时弥补了以往简易程序庭审缺少同步监督的空白。
(撰稿:陈敏 黎红 曾志荣)
(编辑:杨维维 邓婷昀)
(审签:周 骏)
(签发:严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