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检案例】拒不认罪、“零口供”就不能判刑了吗?
自以为只要拒不认罪就可以逃脱法律惩戒,但在强有力的证据链面前,即使零口供依然能够定罪。近日,由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诈骗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蔡某某利用自己在常德经山水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可以给人介绍和中标其公司的工程项目,利用伪造的拼接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以介绍、中标工程需要打理关系为由,先后骗取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早在2016年10月,蔡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内蔡某不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是又“重操旧业”,到处招摇撞骗。2017年11月,蔡某某利用自己在常德经山水公司上班的身份(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向被害人李某谎称可以为其介绍常德市经山水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来做,并向李某骗取活动经费,为取得李某信任,蔡某某将自己未上交盖有经山水公司公章的旅游合同最后一页与伪造的施工合同前半部分进行拼接,伪造成了工程标段合同,并与李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此过程中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7万元。用相同手段,李某共骗取八名被害人。
在办案过程中,蔡某某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审查逮捕都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细心梳理各项证据材料,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蔡某某在证据面前终于认罪,并退赔了诈骗款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获得法院从轻判决。
(撰稿:潘 勇 杨维维)
(编辑:杨维维 邓婷昀)
(审签:周 骏)
(签发:严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