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检案例】未婚妈妈草丛边产子,狠心遗弃婴儿致死获刑
2017年2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匿名报警在沅安路一砂砾场内发现一名死婴,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调查。据现场目击证人说,当时看见一个婴儿躺在草地上一动不动,没有穿衣服,身体边上还露出一截脐带,脸上和身体都沾满了沙子。案发后,廖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自己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1994年出生的廖某在2016年4月份与李某交往约一个月之后分手,分手后廖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未对自己怀孕之事做出妥善处理,并一直瞒着家人。在2017年2月13日,廖某生产之期将至,于是在家中服用流产药,在发作之后,廖某在前往医院的途中在自家小区的围墙外草地处产下一名男婴,后将男婴装进自己事先从家中带出的一个白色纸盒内,之后廖某抱着装有男婴的纸盒来到沅安路砂砾场围墙边,将盒子放置在一块石头上。廖某因生产后虚弱晕倒在了此处,几分钟后廖某醒过来,因害怕家人发现自己未婚生子,遂将男婴遗弃在原地自己匆匆赶回家。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将刚出生的婴儿放置于沅安路一砂砾场的围墙边,其作为婴儿的母亲对其有抚养义务而拒不承担,根据尸体检验报告,被丢弃的男婴系活产儿,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当时为冬天的凌晨3时许,地处偏僻,人迹罕至,天气寒冷,作为一名刚出生的婴儿,生命力非常脆弱,廖某的遗弃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廖某自己供述称自己没有想过后果,当时就只想到害怕家人发现,所以想赶紧回家。根据当时的时间、地点、以及廖某的行为模式等因素进行考量,公诉人认为廖某的行为应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法院审理,廖某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将一个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理所应当的应该担负起对他的抚养教育义务,一个已出生的婴儿,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拥有作为自然人的各项权利,不应该被当做一个物品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