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自杀却未果,危及他人反入狱
因一时想不开,李某某在常德市北站某招待所房间内寻求轻生,用房间内的被子包裹住电视机后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子引燃,引发大火,导致该招待所二楼住宿房间全部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多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发当天,住在118号房的李某某匆忙跑出房间称起火了,并且还受了伤,招待所老板立即打电话报警并通知119救火。在警察询问下,李某某交代自己是因为自杀而放火,腹部伤口也是自己用水果刀捅伤。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在公众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是想轻生而引发火灾,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