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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骗保万万不可,最高可获10年以上牢狱

来源: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2016年至2017年,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保险诈骗案件10件21人,经审查,审结案件9件19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6件13人,不起诉3件6人,法院已判决3件6人。

  案例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他人顶包来骗保

  2015年9月8日晚上,张某某(另案处理)从常德市澧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灰色天籁轿车,次日下午16时许张某某驾驶此车在澧县孟溪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受伤,因张某某无驾驶证,遂找到被告人朱某某顶替自己作为肇事司机,以此来得到保险赔偿。9月10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一同前往汽车租赁公司,在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下各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当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冒充事故司机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保安,接到报案后,中国人保常德分公司查勘员到事故现场勘查,进行立案核算赔偿款,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核定,此事故需赔偿伤者人民币3444222.8元。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怀疑事故现场的驾驶员有调包行为,并查证事发时朱某某并不在现场,遂于2016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3月份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同年3月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朱某某、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6月向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酒后驾车骗保终获刑

  2016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路虎小车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一路段时,与路边水泥墩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戴某某系酒后驾车,遂找到杨某某顶替自己作为事故司机,随后杨某某乘车来到事故现场,冒充事故司机报案。在保险公司勘查员进行现场勘查后,怀疑事故现场的驾驶员有顶包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戴某某、杨某某十天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戴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戴某某、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戴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车主不要存侥幸心理,因小失大。有些车主法律意识不强,存在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在酒驾、保险过期、当时未发现擦碰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明知保险公司按规定肯定不予赔付,但总想将损失补回来,弄虚作假,甚至找来亲朋好友帮忙,结果触犯刑法并连累亲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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