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假人之手窃财物;借手盗车,背后操纵亦构罪
2013年8月23日,本院受理了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黄甲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审查后,以盗窃罪依法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甲见东常高速16标的基地停留一辆生锈的拖挂车,遂想将其盗走变卖钱财。同年3月19日上午,黄甲到常德市五医院旁的黄乙废品收购店,称有一辆废旧的拖挂车要卖,谈好价格后,黄甲便带领黄乙去现场看车,当日下午,黄乙在货车司机项丙的帮助下,将拖挂车切割拖走。被告人黄甲从黄乙处获得赃款人民币3950元。经鉴定,该拖挂车价值人民币11300元。
本案犯罪嫌疑人黄甲属于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甲在废品回收站老板黄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凭借黄乙的职业特点,将拖挂车盗走贩卖,虽然黄甲并没有亲自动手参与,但其行为恰恰符合了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形,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应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