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宣传、信息、调研工作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检察人员参与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宣传、信息、调研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新闻媒体、期刊杂志、上级重要会议等发表新闻宣传、检察信息、调研论文等作品的,对作者进行奖励。
第二条 所奖励的稿件在省院、市院、基层院综合三项工作的考核计分以及在文明创建和综治工作中记分的稿件,按照作品所得的考核分值给予奖励。原则上,新闻宣传作品及宣传综合调研材料每1分奖励100元;检察信息材料每1分奖励200元;理论调研文章每1分奖励300元。被本院微信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及计分标准
1、新闻宣传及宣传综合调研材料按以下标准计分,按照对应分值对作者给予奖励:
传统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新社、法制日报(含法治周末)、检察日报、湖南日报、常德日报、方圆杂志、人民监督杂志、检察风云、法制周报以及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都市、廉政频道、湖南广播电台和市州电视台、广播等。其中:中央级媒体每篇记5分,省级媒体每篇记2分,市州级媒体每篇记1分;稿件字数在800字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稿件发表在头版头条的,再分别加3分、2分、1分。
网络媒体:在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新网、法制网、中国网、长安网、正义网、高检网、光明网、中青网、高检院、红网、湖南在线的省级以上法治类、新闻(评论)类、基层动态类频道发表文章的,每篇记1分;在省级以上网媒转载5篇、10篇、20篇以上的,分别另加1分、2分、3分。被高检院、省检察院“一网两微一端”采用的,每篇记1分。在中央、省、市、区文明网及长安网上稿的每篇记5分、3分、2分、1分。
宣传综合调研材料:在高检院简报、《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刊登的政工综合材料每篇记8分,简讯记3分;省检察院简报(政工专刊、教育活动专刊)刊登的政工综合材料每篇记5分;简讯记2分。在中央、省级党政机关或权威媒体主办的内刊、内参中刊登队伍建设材料,综合材料每篇记8分、5分,简讯每篇记3分。政工或宣传工作经验材料被省级以上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采用的记5分(大会发言另加3分);省检察院政治部或宣传综合处转发的综合材料每篇记5分。在省院内网“政工在线”网页“市州动态”栏目发表信息,被省院采用转发的,每篇记1分;宣传综合工作或撰写的政工综合材料,获得高检院、省检察院、市院公开表彰的,分别记10分、5分、3分;被高检院、省检察院、市院全文转发或院领导作肯定批示的,分别记10分、5分、3分。
2、检察信息按以下标准计分,按照对应分值对作者给予奖励:被高检院、中央(办公厅、政法委)采用的每篇分别记6分,被省委(办公厅、政法委)内刊采用的每篇分别记4分,被市(州)委(市委办、政法委)、市人大及省院内刊采用的每篇记3分,被市院内刊采用的每篇记2分,被县(市、区)委(办公室、政法委)、县(市、区)人大内刊采用的每篇记1分。上述内刊采用的个案信息、简讯或被内刊综合采用的按不同层次减半记分。综合材料被省院及以上领导机关以文件转发的每篇记4分;被省领导(含省院检察长)及以上领导批示(实质性内容)的每篇加记6分;被全国、全省检察机关综合工作会议采用的发言材料每篇记5分、4分,被全国、全省检察机关部门工作会议采用的发言材料每篇记3分、2分。
3、检察理论研究和调研文章按以下标准计分,按照对应分值对作者给予奖励:在权威报刊、法学知名期刊、综合类知名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分别记8分、6分、4分;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法律类报刊发表的,每篇记2分;在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和图书中发表的,每篇记1分;在上述期刊增刊或地区论文专集发表的,分别减半记分(每人最高记3篇)。上述报刊、期刊的具体范围以市院考核文件为准。公开发表理论研究专著的,每部记10分。
检察调研文章被中央机关刊物(非公开出版刊物),高检院(含内设机构)、中央国家部委、省委及有关部门,省院(不含内设机构)及市(州)委内刊采用或以文件形式转发的,每篇分别记6分、4分、3分。
检察调研文章在高检院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每篇分别记6分、4分、3分、1分,在省院(不含内设机构)获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记3分、2分、1分。综合材料被高检院、省院评为优秀文稿的,每篇(件)分别记4分、2分。
第四条 发表的作品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署名,以一篇作品计奖,奖金按人平均计算。部门署名的作品,奖给署名部门。
第五条 宣传稿件为同一案件内容,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档次奖励,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信息、调研稿件被各级重复采用的,奖励金额重复计算。
第六条 除小说、诗歌等文艺作品外,凡涉及检察工作的新闻宣传稿件应送政工科审查;调研论文和信息应送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院章后方能发稿,否则文责自负。
第七条 奖励依据为被各级采用的作品原件或复印件,被纸质媒体采用的,作者须向办公室列好清单后报送原件;被网络等电子媒体采用的,作者须向办公室列好清单后报送电子文档及复印件。报送日期为市院进行年度考核时,以办公室通知的时间为准,未在考核时报送的,不计入奖励范畴。
第八条 对宣传、信息、调研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本院予以表彰,符合记功条件的,报请上级机关予以记功。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政工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