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院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管理是指对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质量评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院成立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小组成员。日常工作机构是案件管理中心。各部门明确一名案件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案件管理工作的督促、联络及相关材料的报送。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案管理;
(二)办案流程管理;
(三)结案管理;
(四)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五)统计管理;
(六)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确定由案件管理中心承担的工作。
第五条 每季度由检察长主持召开一次执法监管工作例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讲评各部门执法状况。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各部门联络员会议,安排布置相关工作,每季度通报一次执法监管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书面文书的反馈和报备采取网传或拷贝方式进行。确实无法进行网上备案的,可以报送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中心录入。
第二章 受案管理
第一节 统一受理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一)侦查监督类案件
1、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2、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3、复议案件;
(二)公诉类案件
1、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案件;
2、侦查机关对本院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的案件;
3、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4、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对于统一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查明:
(一)侦查监督类案件
1、 依据《提请批准逮捕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
2、《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移送。
(二)公诉类案件
1、依据《起诉意见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移送的款项和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5、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移送。
第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接受案卷材料后,应分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暂不受理,并要求移送单位及时补充相关材料;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
第十条 统一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录入案件基本情况。收案日期和案号由案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严格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办案部门联络员领取案卷。侦查监督类案件在受理案件后半个工作日内,公诉类案件在受理案件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办案部门联络员签收领取案卷。办案部门联络员应在接到通知后二小时内领取。公诉类案件随案移送《受理案件登记表》。节假日前两日受理的公诉类案件,当日移交《换押证》和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将案件分至办案人员后,办案部门联络员应当于受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分案情况通过内网邮箱反馈至案件管理中心。
第二节 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备案:
(一)自侦类案件从立案起实行统一管理。自侦部门联络员应当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及承办人名单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立案起实行统一管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络员应当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及承办人名单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从立案起实行统一管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联络员应当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提请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及承办人名单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四)交办案件和决定调卷审查的案件,办案部门联络员应当在收到《交办函》或上级院调卷之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和《调卷函》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五)根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展渎职行为调查的案件,办案部门联络员应当在决定启动调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调查审批表》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上述备案登记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审查: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备案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五条 对于备案登记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登记、录入立案的相关信息。
- 流程管理
第一节 期限预警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统一受理和备案登记的案件,自受理和登记之日起,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
第十七条 案件在办理流程中出现期限改变的情况,办案部门联络员应当在决定作出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改变情况通过内网邮箱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预警采取网上办案系统预警和人工预警相结合。网上办案系统自动向案件承办人预警。对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进行流程备案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当通过内网向办案部门联络员发送预警通知。
第二节 重要法律文书管理
第十九条 《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由案件管理中心统管文号;下列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一)涉及人身权利类法律文书:
1、搜查证;
2、拘传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4、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5、拘留决定书;
6、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7、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8、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
9、决定释放通知书;
(二)涉及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
1、查封通知书、解除查封通知书;
2、扣押通知书、解除扣押通知书;
3、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4、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5、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
6、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需使用上述法律文书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或者内勤在案件管理中心登记领用,多份文书填写《领用文书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管理中心对领用上述文书的手续进行审查、编号。发现手续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后,再准予领用。
(三)办案部门领取到文书后,需报主管领导在文书存根联上签字批准,到办公室加盖院章,方可使用,并于当日将文书存根送还案件管理中心统一保管。未使用的文书一并归还。
(四)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办案部门领用的文书存根进行审查。
第三节 涉案款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移送、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案件管理中心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摩托车、汽车等大型物品由院办公室提供保管场地。
第二十二条 办案部门对赃证款物,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分以下情况办理,并由本部门联络员于决定作出的第二日到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一)扣押款物时,案件承办人持《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到案件管理中心领用《扣押通知书》,填制《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款物三日内持《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保管联到保管部门开具暂扣票据。
(二)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需要返还的扣押、冻结款物,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制《解除扣押通知书》、《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和《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
(三)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自侦案件。自侦部门承办人应当制作《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并在《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中述明本案扣押、冻结款物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同时在《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的附项中注明:涉案款物暂扣于财政专户。扣押票据和扣押文书原件存侦查卷,复印件存检察内卷。
(四)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填制《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和《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案卷移送法院时暂不移送票据,待法院判决后再依据判决认定的金额及时到院财务开具待结转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送法院附卷,复印件附检察内卷。
(五)不诉案件需没收违法所得的。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同时制作《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到院财务开具待结转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连同《不起诉决定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移送区财政等主管机关处理。主管机关开具的手续和票据附检察内卷,并于7日内将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体现其有无意见。
(六)其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部门承办人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填制《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和《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到院财务开具待结转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将相关法律文书及违法所得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移送区财政等主管机关处理,主管机关开具的手续和票据附检察内卷,并于7日内将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体现当事人有无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处理赃证款物必须经案件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入库、退库手续。
(一)本院作出撤案决定的案件,侦查部门承办人应当制作涉案款物处理终结报告,详细列出每一项款物的来源、去向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检察长审核后存入检察内卷。
(二)侦查部门在收到法院裁定书或有关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罚、处分决定书后,应当会同院财务按处罚、处分决定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并将主管机关处罚、处分决定书、国库缴款回单复印件存入检察内卷。
(三)本院作出不诉决定的案件和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公诉部门承办人均应当制作涉案款物处理终结报告,详细列出每一项款物的来源、去向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检察长审核后存入检察内卷;
(四)公诉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书或有关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罚、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及时会同院财务部门按照判决、裁定或处罚、处分决定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并将判决、裁定书或处罚、处分决定、国库缴款回单复印件存入检察内卷。
(五)公诉承办人组卷时,当事人领款条、移送决定书、移送清单、检察意见书原件等附起诉卷,连同侦查卷一并向法院移送,复印件存入起诉内卷。
第二十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应当逐案制作涉案款物台帐及清单。对未依照上述规定扣押、处理涉案款物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督促其及时处理;对不应查封、扣押、冻结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等情形的款物应及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查决定。
- 结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本院所有办结案件进行统一集中管理。需对外移送的案件由办案部门自行送达。
(一)审查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联络员应在办结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二)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公诉部门联络员应在签发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公诉部门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一个工作日内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三) 自侦案件应在侦查终结后一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将《侦查终结报告》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起诉(不起诉)意见书》签发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侦查终结意见书》送案管中心备案。《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在签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四)民事行政申诉类案件,应当由联络员在作出决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提请抗诉书》、《终止审查决定书》等结案法律文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五) 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联络员在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国家赔偿案件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提出(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应当由联络员在作出决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终结报告》、《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查意见书》和《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六)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调查部门应当由联络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调查终结报告》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分管领导审批后需要报检察长决定或者需要本院检委会决定的不诉案件,公诉部门应提前三天将全部案卷移交检委会办公室审查。检委会办公室独立对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向检察长报告或者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完毕后,应及时将全部案卷退还给公诉室。需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不诉案件,公诉部门应提前三天将《案件审查报告》送达每位检委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对上月办结案件情况予以通报,办案部门应以此作为案件评查、统计报表及整卷归档的依据。上半年办结的所有案件,办案部门于当年9月前移交院档案室;下半年办结的案件,办案部门于次年5月前移交院档案室。
第五章 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第一节 执法状况考评
第二十八条 检察长对全院执法状况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所分管业务部门的执法状况包干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状况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对其所办案件的质量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监管,不对具体个案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案件质量考评按照《湖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计分细则》逐案、逐项计分。
第三十条 案件质量实行月结月评,三级评查。
(一) 承办人自查:承办人在案件办结后(本部门内结案)20天内将案卷按归档顺序整理成册,自查完毕后,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自评表》,送本部门案件管理联络员。
(二)办案部门复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可以自行复查,也可以采取联络员检查和承办人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部门全部办结案件组织进行复查(公诉、侦监的复查率应达到60%),复查人在《案件质量自评表》上签署意见,详细记载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报部门负责人。
(三)分管领导审签:部门案件复查完毕后,联络员及时将《案件质量自评表》交本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确定案件质量等次,反馈给承办人督促其整改。
(四)各部门联络员及时将《案件质量自评表》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五)案件管理中心抽查: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对全院上个月办结的案件进行抽查,在反贪、反渎案件全部评查的基础上,重点评查不捕、不诉、申诉、赔偿案件。抽查案件数量全年应达80件以上。抽查结果记入《案件质量评查表》。
(六)案件管理中心抽查后,将《案件质量评查表》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联络员,限定责任人在收到整改通知后15日内将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上级院和其他领导机关来我院临时进行执法状况检查时,各部门未办结或刚办结案件的评查时间,不适用上述时间规定而由案件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根据省院《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状况考评办法》的规定,对本院的举报线索管理、涉检信访、检察技术、法警、职务犯罪预防、监所检察、检务公开等执法状况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 在半年和年终省、市执法质量考评中,每扣0.1分,分别按1000元、500元对承办人进行经济处罚(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平均分摊),年度经济处罚总额不超过2000元。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按10%进行经济处罚。对分管检察长的连带责任按5%进行经济处罚。
案件出现实体处理和定性类错误,办案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与案件承办人负同等责任。
在省、市执法质量考评中,部门累计扣0.5分、个人扣0.2分以上取消部门和个人年度评先资格。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党组研究决定实行责任追究。
其他执法状况考评中(检务公开、举报线索管理和涉检信访交办案件管理),参照以上标准换算后分别追责。
本院执法状况考评进入全市先进行列时,上级检查中未扣分案件每案奖承办人现金500元;未进入全市先进行列时,上级检查中未扣分案件每案奖承办人现金100元。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依据上级的文字决定、批复对以下情况分别免责,但是上级的口头意见或口头答复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1、案件的实体处理及定性类错误系上级院或检察长作出决定的;
2、案件经集体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发表了正确意见并在讨论中记载了该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案件管理中心通知移交的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的,每迟交一本对案件承办人进行经济处罚100元。拒不移交的,取消案件承办人年终评先资格。
第二节 个案督察
第三十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个案督察。督察的个案,包括已办结的案件和正在办理中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个案督察时,可以查阅案件的全部案卷,可以开展相关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三十八条 个案督察必须充分尊重办案部门的业务主导地位,不得中断正常的诉讼程序,不得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通过督察,发现案件存在程序问题的,由案件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办案部门纠正;发现案件实体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由办案部门根据决定作出处理。发现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检察长决定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条 办案部门对办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填录相关案件登记卡或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办案部门报送的数据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填写部门自办案件审签表,连同填报的案件登记卡或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前送案件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当月无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当在审签表中注明。办案部门报送的案件数据信息,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后发现有出入的,填写《检察统计审核情况反馈表》,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核实情况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检察统计审核情况反馈表》上签字,并将《检察统计审核情况反馈表》反馈给案件管理中心。
第四十二条 办案部门对已经纳入案件管理中心集中统计的检察业务工作情况不得重复开展统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3年考评年度,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